“bob综合体育官网app下载”【执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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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集会通过 凭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议》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集会修订 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宣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事情,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时性,发挥统计在相识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生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生长,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运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生长情况举行统计观察、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视。
第三条国家建设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向导、分级卖力的统计治理体制。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统计事情的组织向导,为统计事情提供须要的保障。第五条国家增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停革新统计观察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增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置惩罚、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例定独立行使统计观察、统计陈诉、统计监视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元的卖力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窜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推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攻击抨击。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我私家等统计观察工具,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划定,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地提供统计观察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统计事情应当接受社会民众的监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揭发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有功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事情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小我私家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使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呼、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提升。第二章 统计观察治理第十一条统计观察项目包罗国家统计观察项目、部门统计观察项目和地方统计观察项目。
国家统计观察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观察项目。部门统计观察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观察项目。地方统计观察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观察项目。
国家统计观察项目、部门统计观察项目、地方统计观察项目应当明确分工,相互衔接,不得重复。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观察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报国务院存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观察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观察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观察工具属于本部门统领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存案;统计观察工具超出本部门统领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观察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划分制定或者配合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配合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配合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第十三条统计观察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换查项目的须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举行审查,对切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议,并宣布;对不切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议,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观察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观察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划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存案。
统计观察制度应当对换查目的、观察内容、观察方法、观察工具、观察组织方式、观察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宣布等作出划定。统计观察应当根据统计观察制度组织实施。变换统计观察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存案机关存案。第十五条统计观察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存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划定的标志或者凌驾有效期限的统计观察表,统计观察工具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观察运动。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观察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观察、重点观察等方法,并充实使用行政记载等资料。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向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尺度,保障统计观察接纳的指标涵义、盘算方法、分类目录、观察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尺度化。国家统计尺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尺度化主管部门配合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增补性的部门统计尺度,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尺度不得与国家统计尺度相抵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凭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观察工具中推广使用盘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事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配合肩负,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定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治理和宣布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统计资料的生存、治理制度,建设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观察工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原始记载、统计台账,建设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治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卖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载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政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根据统计观察制度的划定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观察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定期宣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观察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宣布。
第二十五条统计观察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观察工具身份的资料,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观察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实时公然,供社会民众查询。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向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事情。
国家统计局凭据事情需要设立的派出观察机构,负担国家统计局部署的统计观察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事情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治理、开展统计事情,实施统计观察。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卖力人,依法组织、治理本部门职责规模内的统计事情,实施统计观察,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推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窜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例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卖力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观察工具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卖力。第三十条统计人员举行统计观察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纠正不真实、禁绝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举行统计观察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表的事情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观察工具有权拒绝观察。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事情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视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视。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治理全国统计事情的监视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可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观察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观察运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观察的观察机构卖力查处。执法、行政法例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质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观察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接纳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核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核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载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观察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核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置惩罚信息系统举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卖力人批准,挂号生存检核对象的有关原始记载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观察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举行记载、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行监视检查时,监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推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窜改、毁弃原始记载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观察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执法责任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元的卖力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窜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推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攻击抨击的;(四)对当地方、本部门、本单元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观察运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通报;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观察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换统计观察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窜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观察工具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根据统计观察制度的划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宣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观察工具的商业秘密、小我私家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观察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观察工具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划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观察工具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事情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定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回复或者不如实回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观察、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窜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载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观察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观察工具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根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原始记载、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事情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事情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实时作出决议,并将效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观察工具的小我私家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运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观察,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品评教育。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例定,使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呼、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提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执法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议的单元或者其上级单元、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呼,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打消提升的职务。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观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不平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观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不平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观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例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观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观察运动的治理措施,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小我私家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统计观察运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划定报请审批。使用统计观察危害国家宁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举行欺诈运动的,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五十条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宣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载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观察。通过抽样观察、重点观察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观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强统计纪律研究,健全新兴工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情况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盘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事情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生长需要。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明确本单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卖力人应当保障统计运动依法举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观察、统计陈诉、统计监视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观察工具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观察工具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划定,真实、准确、完整、实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观察。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置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观察和资料开发。第二章 统计观察项目第六条部门统计观察项目、地方统计观察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观察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七条统计观察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须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举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观察工具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根据集会制度团体讨论决议。重要统计观察项目应当举行试点。第八条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观察项目,应当以公牍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观察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观察制度和事情经费泉源说明。
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见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申请质料齐全、切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统计观察项目切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看成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议:(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治理和服务所必须;(二)与已批准或者存案的统计观察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载或者已有统计观察资料加工致理取得;(四)统计观察制度切合统计执法法例划定,科学、合理、可行;(五)接纳的统计尺度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不切合前款划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切合前款划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看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议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统计观察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议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观察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议。20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审批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见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观察项目的时间,不盘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二条制定机关申请存案统计观察项目,应当以公牍形式向存案机关提交统计观察项目存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观察制度。
统计观察项目的观察工具属于制定机关统领系统,且主要内容与已批准、存案的统计观察项目不重复、不矛盾的,存案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存案文号。第十三条统计观察项目经批准或者存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存案机关应当实时宣布统计观察项目及其统计观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观察项目除外。第十四条统计观察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存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存案法式,缩短期限:(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观察;(二)统计观察制度内容未作变更,统计观察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恒久限。第十五条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国家统计尺度是强制执行尺度。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观察运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尺度。制定国家统计尺度,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统计观察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观察,应当就统计观察工具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观察工具作出说明。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观察工具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元卖力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小我私家作为统计观察工具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观察制度划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统计观察工具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根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应当接纳有效的网络宁静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观察工具提供的统计资料举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显着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观察工具依法予以增补或者纠正。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应当建设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增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治理和宣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观察中取得的统计资料。国家建设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
第二十二条统计观察中取得的统计观察工具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生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生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生存。执法法例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第二十三条统计观察工具根据国家有关划定设置的原始记载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生存2年。
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观察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宣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观察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宣布。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观察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和已批准或者存案的统计观察制度宣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宣布其统计观察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划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已宣布的统计数据根据国家有关划定需要举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实时宣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实时宣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观察规模、观察方法、盘算方法、抽样观察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举行解释说明。第二十八条宣布统计资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举行。宣布前,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划定对外提供,不得使用尚未宣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划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观察工具身份的资料包罗:(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观察工具身份的资料;(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观察工具身份,可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观察工具身份的资料;(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观察工具身份的汇总资料。第三十条统计观察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观察工具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治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观察工具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第三十一条国家建设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观察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配合制定的统计观察项目,可以配合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统计观察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划定。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向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向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事情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推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观察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观察项目的统计观察制度,组织实施当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观察运动。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统计基础事情,为推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事情条件保障。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取得显著结果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 监视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事情的人员,应当具备须要的执法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到场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第三十七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事情的监视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事情,不得容隐、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宣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置惩罚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卖力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执法、行政法例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七章 执法责任第四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划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元的卖力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当地方、本部门、本单元大面积发生或者一连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二)当地方、本部门、本单元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三)发现当地方、本部门、本单元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观察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卖力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观察、统计陈诉、统计监视职权,或者接纳下发文件、集会部署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观察工具或者其他单元、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通报。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观察运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通报:(一)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存案统计观察项目;(二)未根据划定宣布经批准或者存案的统计观察项目及其统计观察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未执行国家统计尺度;(四)未执行统计观察制度;(五)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观察工具的统计资料。乡、镇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责令纠正,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划定宣布统计数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划定对外提供尚未宣布的统计资料或者使用尚未宣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第四十六条统计机构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通报:(一)拒绝、阻碍对统计事情的监视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事情;(二)容隐、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通风报信,资助其逃避查处;(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置惩罚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绝、阻碍统计监视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窜改、毁弃原始记载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观察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予以通报。
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第五十条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观察、统计监视检查;(二)拒绝、阻碍统计观察、统计监视检查,严重影响相关事情正常开展;(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结果或者恶劣影响;(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纠正3次以上。
第五十一条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小我私家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统计观察运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观察资格的机构举行。
涉外统计观察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观察规模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观察规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涉外社会观察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统计观察规模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观察规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第五十三条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举行观察,有权接纳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划定的措施。第五十四条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观察运动的单元、小我私家,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纠正或者责令停止观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观察资格,打消涉外社会观察项目批准决议;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宣布,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宣布,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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